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5

案號

HLDV-113-司促-6366-202411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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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366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玉溪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添富 債 務 人 邱聰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37,856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5,000元 邱聰盛 自民國112年12月19日起 至民國113年6月18日止 按年息3.6399%計收利息 001 新臺幣285,000元 邱聰盛 自民國113年6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9708%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10,000元 邱聰盛 自民國113年6月19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8日止 按年息3.6399%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10,000元 邱聰盛 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9708%計收利息 003 新臺幣488,572元 邱聰盛 自民國113年3月16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15日止 按年息3.6399%計收利息 003 新臺幣488,572元 邱聰盛 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9708%計收利息 004 新臺幣54,284元 邱聰盛 自民國113年3月16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15日止 按年息3.6399%計收利息 004 新臺幣54,284元 邱聰盛 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9708%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5,000元 邱聰盛 自民國112年12月19日起 至民國113年 6月18日止 按前開利息以年息3.6399%計算之違約金 001 新臺幣285,000元 邱聰盛 自民國113年 6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前開利息以年息3.9708%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0,000元 邱聰盛 自民國113年 6月19日起 至民國113年 12月18日止 按前開利息以年息3.6399%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0,000元 邱聰盛 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前開利息以年息3.9708%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488,572元 邱聰盛 自民國113年 3月16日起 至民國113年 9月15日止 按前開利息以年息3.6399%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488,572元 邱聰盛 自民國113年 9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前開利息以年息3.9708%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54,284元 邱聰盛 自民國113年 3月16日起 至民國113年 9月15日止 按前開利息以年息3.6399%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54,284元 邱聰盛 自民國113年 9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前開利息以年息3.9708%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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