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4
案號
HLDV-113-司促-6522-2025032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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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522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債 務 人 蘇林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所為之 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利息起息日「‧‧‧自民國105年9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109年9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