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2
案號
HLDV-113-司促-6554-2024120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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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54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代 理 人 余更力 債 務 人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兼上 一人法定代 理人 于大鈞 債 務 人 馮國慶 債 務 人 陳中浩 債 務 人 戴家豪 一、 (一)債務人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于大鈞、馮國慶、陳中浩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5,700,000元,及自民國(下同)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107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6月17日起清償日止,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二)債務人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于大鈞、戴家豪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40,000,000元,及自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607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6月17日起清償日止,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