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0
案號
HLDV-113-司促-6561-20250210-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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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56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羅梓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 同)592,33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 幣(下同)592,366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