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6
案號
HLDV-113-司促-6661-202412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61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玉溪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添富 債 務 人 劉慶興 湯天賜 一、債務人劉慶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1,923元, 及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時按上開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超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劉慶興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湯天賜負清償之責,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