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5

案號

HLDV-113-司促-6915-202502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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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915號 債 權 人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陳勃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桂志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倘債權人未繳費,經定期間命補繳而仍未補繳,應依同法第513條之規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5日 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3年12月25日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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