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7
案號
HLDV-113-司促-7079-202501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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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79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富里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明志 債 務 人 楊阿香 潘信宗 一、債務人楊阿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6,918元,及 自民國113年6月11日起至113年12月11日止,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即年息百分之3.64計算,及自11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即年息百分之3.97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楊阿香之財產執行而無效果時,由一般保證人潘信宗負清償債務之責,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