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6

案號

HLDV-113-司促-7082-202502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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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082號 債 權 人 陳國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崔德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倘債權人未繳費,經定期間命補繳而仍未補繳,應依同法第513條之規定駁回之。次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及未提出債權之釋明證據,是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命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4年1月21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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