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5

案號

HLDV-113-司促-7268-202412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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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2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筱芹即林鳳萱、林玟君即林星皇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債務人之戶 籍謄本,本院即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債務人林筱芹即林鳳萱、林玟君即林星皇於聲請前即分別住「基隆市暖暖區」、「新北市汐止區」,有個人戶籍資料一份於卷內可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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