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2

案號

HLDV-113-司促-7414-2025010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1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林宜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454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46元 林宜萱 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6,708元 林宜萱 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