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3
案號
HLDV-113-司促-7434-2025012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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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34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光豐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天滄 債 務 人 謝翔宇 曾美凰 一、 (一)債務人謝翔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3,447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其計息及違約金計收方式以特約條款另訂之,但無特約條款約定者,依前款規定計收。(二)債務人謝翔宇、曾美凰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528,297元,及自113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