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9

案號

HLDV-113-司促-7470-2025011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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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7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吳明達 債 務 人 游惠晴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0,288元,及 自民國113年9月14日起至113年10月14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2.65計算,及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起至114年7月 1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及自民國114年7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6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7,000元,及自113年11月21日 起至113年12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16計算,及自 113年12月22日起至114年9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 392計算,及自114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1.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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