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6

案號

HLDV-113-司促-7489-202501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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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8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張佳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165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58元 張佳惠 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1,359元 張佳惠 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1,082元 張佳惠 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4 新臺幣838元 張佳惠 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5 新臺幣459元 張佳惠 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6 新臺幣371元 張佳惠 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7 新臺幣315元 張佳惠 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8 新臺幣288元 張佳惠 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9 新臺幣252元 張佳惠 自民國113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010 新臺幣247元 張佳惠 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011 新臺幣225元 張佳惠 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012 新臺幣203元 張佳惠 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013 新臺幣203元 張佳惠 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014 新臺幣165元 張佳惠 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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