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5

案號

HLDV-113-司促-7508-2025011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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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08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債 務 人 藍旭麟 陳怡婷 藍金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25,697元,及 自民國11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03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依債權人提出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影 本上記載,貸款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0315計算,故債權人請求超過約定利率百分之9.0315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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