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7

案號

HLDV-113-司促-7513-202501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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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何瑀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4,040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 ,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 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 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黃昱翔聲請發支付命令,查黃昱翔於本件聲請前即住「新北市中和區」,有個人戶籍資料一份於卷內可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對債務人黃昱翔之請求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4,040元 何瑀婕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113年12月11日止 按年息1.775%計收利息 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775%計收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4,040元 何瑀婕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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