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4

案號

HLDV-113-司促-7566-202502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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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66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新秀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石順 債 務 人 黃秀蓮 林秀華 一、債務人黃秀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3,322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黃秀蓮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秀華負清償之責,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3,322元 黃秀蓮、林秀華 自民國113年6月9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9日止 按年息3.6399%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173,322元 黃秀蓮、林秀華 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9708%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3,322元 黃秀蓮、林秀華 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9日止 按年息3.6399%計收違約金 002 新臺幣173,322元 黃秀蓮、林秀華 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9708%計收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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