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4

案號

HLDV-113-司促-7689-202501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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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胡筱軒 黃明賢 胡秀琴 李基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77,829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54元 胡筱軒、胡秀琴、李基德 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 至113年12月19日止 按年息1.775%計收利息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77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19,283元 胡筱軒、黃明賢 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 至113年12月19日止 按年息1.775%計收利息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775%計收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546元 胡筱軒、胡秀琴、李基德 自民國113年8月14日起 至113年12月19日止 按年息0.1775%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 至114年2月13日止 按年息0.2775%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555%計收違約金 002 新臺幣19,283元 胡筱軒、黃明賢 自民國113年8月14日起 至113年12月19日止 按年息0.1775%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 至114年2月13日止 按年息0.2775%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555%計收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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