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日期

2024-12-26

案號

HLDV-113-司執全-53-20241226-1

字號

司執全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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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全字第53號 債 權 人 張 ○○ 住花蓮縣○○市○○○街000號5樓之1 代 理 人 紀○○律師(法扶律師) 債 務 人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之3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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