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08
案號
HLDV-113-司執-20229-20241008-2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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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22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乃綺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送達代收人住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 號14樓」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4樓」。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