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22

案號

HLDV-113-司執-24636-2024102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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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4636號 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債 務 人 林翎即劉愛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及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而該第三人分別係在臺北市內湖區及松山區,有聲請狀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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