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28

案號

HLDV-113-司執-26331-2024112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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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6331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威 住同上   債 務 人 李美欣  住○○市○○區○○○路0段00號9樓 之7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所明定。而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郵局存款資料 ,並未表明應執行之標的物,其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非在本院轄區。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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