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5

案號

HLDV-113-司執-27728-2024120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77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住同上     代 理 人 白翊汎  住○○市○○區○○路00號      債 務 人 張彥傑  住花蓮縣○○鄉○○村○○路000號  張登月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張彥傑對第三人國軍北部地區財 務處之薪資債權,惟查該第三人之址設於桃園市,非在本院轄區,並有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回函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