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29

案號

HLDV-113-司執-28051-2024112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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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8051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住同上   代 理 人 侯向遠  住○○市○○區○○路000號6樓    債 務 人 冉佩君即王福聰之繼承人            住花蓮縣○○市○○○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冉佩茹即王福聰之繼承人            住花蓮縣○○鄉○○街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行政院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勞工退休金組之勞工退休金債權,而該第三人係在臺北市中正區,有聲請狀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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