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4

案號

HLDV-113-司執-28552-2024120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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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8552號 債 權 人 江春美  住花蓮縣○○鄉○○路00○0號    債 務 人 黃浩騰  住○○市○○區○○街000巷00號6樓 之3            居新北市○○區○○○街00號後棟1樓            居花蓮縣○○市○○街000巷0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愛66餐酒館之薪資債 權,而該第三人係在新北市樹林區,有聲請狀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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