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6
案號
HLDV-113-司執-29003-2024120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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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9003號 債 權 人 江美蘭 住花蓮縣○里鎮○○0號 債 權 人 朱彥綸 住花蓮縣○里鎮○○000號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蔡雲卿律師 住花蓮縣○○市○○○街0號6樓之5 債 務 人 黃智懷 住○○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所明定。而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並 未表明應執行之標的物,其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高雄市大寮區,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非在本院轄區。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