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2-19
案號
HLDV-113-司執-29597-2024121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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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9597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郭靜怡 住同上 債 務 人 陳暐平 住○○市○○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周鈺祥 住○○市○○區○○○路00號12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所明定。而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健保、集保、 保險及郵局存款資料,並未表明應執行之標的物,其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分別位於桃園市及高雄市岡山區,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非在本院轄區。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