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1-20
案號
HLDV-113-司家催-38-20241120-1
字號
司家催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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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乙○○(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民國112年4月22 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花蓮縣 ○里鎮○○街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 處或司法院資訊網站之日起壹年壹個月內向聲請人即遺產管理人 陳明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並報明債權、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及為願 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開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 賸餘遺產行使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前經鈞院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 產管理人確定,爰依民法第1179條遺產管理人職務之規定,聲請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 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00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除戶謄本影本等件為證,再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卷證查明無訛,核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