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0-22

案號

HLDV-113-司家催-46-20241022-1

字號

司家催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蕭振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 以外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前00年00月00日生、82年3月14日 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花蓮縣 ○○市○○路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 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 告處或司法院資訊網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 ,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 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 處或司法院資訊網站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 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 財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為聲請人管轄輔導之榮 民,於民國82年3月14日死亡,因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聲請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之規定,為其遺產管理人,爰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審酌聲請人之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除申報權利期間外,於前 二條之公示催告準用之。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前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第1項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39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定有明文。本院既准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聲請公示催告,爰併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3項,退除役 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家事事件法第137條、第138條,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 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