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2-25
案號
HLDV-113-司家催-62-20250225-1
字號
司家催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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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許正次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民國108年11月16 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花蓮 縣○○鄉○○村○○00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 壹年壹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 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99號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確定,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 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為上開主張,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卷證查明無訛,核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劉文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