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1-10
案號
HLDV-113-司家聲-4-20250110-1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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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丁○○ 監 護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乙○○、丙○○、丁○○應各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 臺幣壹萬零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 9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即各四分之一)負擔,全案確定,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43,669元,係由聲請人所預納。是依上開裁判意旨,相對人乙○○、丙○○、丁○○應各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0,917元【計算式:43,669元X1/4=10,9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確定當事人間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及其法定利息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