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03

案號

HLDV-113-司拍-101-20241203-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陳明賢 相 對 人 陳培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2年10月3日, 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12年10月2日訂立金錢消費借貸所發生之債務,債務清償日期無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於112年10月2日簽立本票及收據,向聲請人借款1, 5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清償期已屆至,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一件、本票原本一件、收據原本一件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吉安鄉 仁義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92.00 1分之1 陳培恩(1分之1)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南埔十六街111號 仁義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 一層 47.54 二層 47.54 95.08 平方公尺 1分之1 陳培恩(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 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