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08

案號

HLDV-113-司拍-105-20250208-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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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江嬌容 相 對 人 吳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志明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分別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⑴1,200,000元、⑵6,600,000之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40年12月13日,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表標準計算,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吳志明於110年12月14日簽立借款契約書四紙,向 聲請人分別借款⑴2,000,000元、⑵1,000,000元、⑶2,000,000元、⑷1,500,000元,借款期間⑴自110年12月21日起至125年12月21日止、⑵自110年12月21日起至130年12月21日止、⑶自110年12月21日起至130年12月21日止、⑷自110年12月14日起至113年12月14日止,詎未依約按期給付上開債務,共尚欠5,940,015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表、貸放資料查詢表、催告函、回執、掛號查詢單、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函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3年12月25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105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吉安鄉 五十甲段 0000-0000 一般農業區 甲種建築用地 254.22 1分之1 吳志明(1分之1)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105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 人暨所 有權範 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干城二街10號 五十甲段0000-0000地號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 一層42.30 二層57.33 騎樓15.03 114.66 平方公尺 1分之1 吳志明(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 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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