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13
案號
HLDV-113-司拍-107-20250313-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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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吳政財 吳煒文 相 對 人 張政榮 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附表關於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張政榮(1 分之)」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政榮(1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