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1-07
案號
HLDV-113-司拍-43-20241107-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3號 聲 請 人 王勇順 相 對 人 葉銀 關 係 人 林茂榮 孫玉蓮 上列聲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附表(土地)編號001關於土地坐落「花蓮縣○○ 鄉○○段000000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花蓮縣○○鄉○○段000 000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