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0-09
案號
HLDV-113-司拍-65-20241009-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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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陳汝煌 相 對 人 張慧婷 劉芸華 包建萍 關 係 人 宏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光宏 關 係 人 陳讚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慧婷、相對人劉芸華、相對人 包建萍於民國(下同)107年8月1日及107年8月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關係人宏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人陳讚聲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分別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15,000,000元、15,00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關係人宏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關係人陳讚聲於107年7月 24日共同簽發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票面金額30,000,000元,經提示後未獲付款,尚負債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並經聲請人取得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2835號債權憑證,又相對人張慧婷、相對人劉芸華、相對人包建萍均在107年9月13日以買賣之方式取得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並均在108年11月5日辦理抵押權移轉登記,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書影本三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六件、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九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十二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六件、本票影本一件、存證信函影本一件、本票裁定影本一件、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一件、債權憑證影本一件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3年9月3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6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花蓮市 慈雲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1,428.21 142821分之4779 張慧婷 (142821分之4779) 002 花蓮縣 花蓮市 慈雲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67.50 6753分之226 張慧婷 (6753分之226) 003 花蓮縣 花蓮市 慈雲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148.50 1分之1 張慧婷 (1分之1) 004 花蓮縣 花蓮市 慈雲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60.77 6075分之203 張慧婷 (6075分之203) 005 花蓮縣 花蓮市 慈雲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1,428.21 142821分之4779 劉芸華 (142821分之4779) 006 花蓮縣 花蓮市 慈雲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67.50 6753分之226 劉芸華 (6753分之226) 007 花蓮縣 花蓮市 慈雲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148.50 1分之1 劉芸華 (1分之1) 008 花蓮縣 花蓮市 慈雲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60.77 6075分之203 劉芸華 (6075分之203) 009 花蓮縣 花蓮市 慈雲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1,428.21 142821分之5177 包建萍 (142821分之5177) 010 花蓮縣 花蓮市 慈雲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67.50 6753分之245 包建萍 (6753分之245) 011 花蓮縣 花蓮市 慈雲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160.88 1分之1 包建萍 (1分之1) 012 花蓮縣 花蓮市 慈雲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60.77 6075分之220 包建萍 (6075分之220)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65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建國路二段828之11號 慈雲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一層110.43 二層 75.80 三層 76.02 四層 47.84 310.09 陽台 3.73 平方公尺 1分之1 張慧婷 (1分之1) 002 00000-000 建國路二段828號 慈雲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2層 一層 34.48 二層 34.48 68.96 6897分之255 張慧婷 (6897分之255) 003 00000-000 建國路二段828之5號 慈雲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一層110.43 二層 75.80 三層 76.02 四層 47.84 310.09 陽台 3.73 平方公尺 1分之1 劉芸華 (1分之1) 004 00000-000 建國路二段828號 慈雲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2層 一層 34.48 二層 34.48 68.96 6897分之255 劉芸華 (6897分之255) 005 00000-000 建國路二段828之30號 慈雲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一層110.88 二層 67.65 三層 67.75 四層 47.84 294.12 陽台 19.94 平方公尺 1分之1 包建萍 (1分之1) 006 00000-000 建國路二段828號 慈雲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2層 一層 34.48 二層 34.48 68.96 6897分之255 包建萍 (6897分之255)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 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