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0-11

案號

HLDV-113-司拍-71-20241011-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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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賴來政 凃政輝 相 對 人 李振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3年3月11日, 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12年11月26日訂立金錢消費借貸所發生之債務,債務清償日期113年5月19日,違約金有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於112年11月17日簽立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向 聲請人借款4,000,000元(債權額比例:賴來政8分之7,凃政輝8分之1),惟清償期已屆至,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二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一件、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正本一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四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二件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7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花蓮市 裕民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129.00 1分之1 李振瑋(1分之1) 002 花蓮縣 花蓮市 裕民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52.00 1分之1 李振瑋(1分之1) 債權額比例:賴來政7/8、凃政輝1/8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71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富裕五街169巷5號 裕民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 一層 65.30 二層 65.09 屋頂突出物7.08 137.47 陽台 15.80 平方公尺 1分之1 李振瑋(1分之1) 債權額比例:賴來政7/8、凃政輝1/8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 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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