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1-21

案號

HLDV-113-司拍-75-20241121-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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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花蓮縣壽豐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永能 相 對 人 陳蘇如金 張明弍 蘇愛枝 關 係 人 陳中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陳中浩於民國112年9月14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4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9月11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及遲延利息(率)及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關係人陳中浩於民國112年9月15日簽立借據1紙,向聲請 人借款金額為6,5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2年9月15日至132年9月15日,詎未料關係人於借款後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未到期部分應視同全部到期,尚負債本金6,348,551元及利息、違約金。嗣關係人陳中浩分別於①112年12月8日及②113年5月10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以①買賣、②贈與為由移轉登記予①相對人陳蘇如金、張明弍及②相對人蘇愛枝,惟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不影響抵押權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借據、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放款共用查詢單、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授信約定書、催收紀錄表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3年10月14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75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吉安鄉 初音段 0000-0000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1,952.14 1分之1 蘇愛枝(1分之1) 002 花蓮縣 吉安鄉 初音段 0000-0000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2,395.14 1分之1 陳蘇如金(3分之1)、張明弍(3分之1)、蘇愛枝(3分之1) 003 花蓮縣 吉安鄉 初音段 0000-0000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154.88 1分之1 陳蘇如金(3分之1)、張明弍(3分之1)、蘇愛枝(3分之1) 004 花蓮縣 吉安鄉 初音段 0000-0000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182.24 1分之1 蘇愛枝(1分之1) 005 花蓮縣 吉安鄉 初音段 0000-0000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182.24 1分之1 蘇愛枝(1分之1) 006 花蓮縣 吉安鄉 初音段 0000-0000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182.25 1分之1 蘇愛枝(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 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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