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1-20
案號
HLDV-113-司拍-93-20250120-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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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花蓮縣壽豐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永能 代 理 人 陳文賢 相 對 人 林美卿 關 係 人 李峟縢即李後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李峟縢即李後俊於民國99年5月24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9年5月20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及遲延利息(率)及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關係人李峟縢即李後俊分別於①104年6月22日、②110年6月 28日簽立借據,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①20,000,000元、②4,300,000元,借款期間①自104年6月22日至114年6月22日止②自110年6月28日至115年6月28日止。詎料關係人於借款後均未依約按期給付上開債務,尚負債本金共計4,063,66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嗣關係人李峟縢即李後俊於113年1月18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贈與為由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林美卿,惟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不影響抵押權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借據、變更借據契約、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授信約定書、催收紀錄表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3年12月26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93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壽豐鄉 吳全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5,772.25 1分之1 林美卿(1分之1) 002 花蓮縣 壽豐鄉 吳全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254.44 1分之1 林美卿(1分之1) 003 花蓮縣 壽豐鄉 吳全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189.80 1分之1 林美卿(1分之1) 004 花蓮縣 壽豐鄉 吳全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968.19 1分之1 林美卿(1分之1) 005 花蓮縣 壽豐鄉 吳全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635.60 1分之1 林美卿(1分之1) 006 花蓮縣 壽豐鄉 吳全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2,619.27 1分之1 林美卿(1分之1) 007 花蓮縣 壽豐鄉 吳全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815.26 1分之1 林美卿(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 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