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1-26
案號
HLDV-113-司拍-95-20241126-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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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文婧緁 相 對 人 謝連嬌 關 係 人 楊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連嬌於民國113年3月21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2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13年3月19日之金錢消費借貸所生之債務,債務清償日期113年6月18日、利息(率)無、遲延利息(率)為每萬元每月新臺幣40元加計、違約金為逾期後違約金為每萬元每月新臺幣180元加計,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於113年3月13日簽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一紙,向 聲請人借款5,2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3年3月19日至113年6月18日,惟清償期已屆至,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匯款回單、支票、戶籍謄本、催告訊息截圖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95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吉安鄉 草芬段 0000-0000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2,587.82 1分之1 謝連嬌(1分之1) 002 花蓮縣 吉安鄉 草芬段 0000-0000 特定農業區 甲種建築用地 165.33 1分之1 謝連嬌(1分之1) 003 花蓮縣 吉安鄉 草芬段 0000-0000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738.51 1分之1 謝連嬌(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 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