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

日期

2024-10-04

案號

HLDV-113-司消債調-127-20241004-1

字號

司消債調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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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宋淑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置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 (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依本條例進行前置調解程序,未繳納聲請費 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以花院胤民學113司消債調字第127號函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函文已合法送達聲請人陳報之送達住址,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答詢表乙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難謂適法,依首揭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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