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16
案號
HLDV-113-司票-304-20241016-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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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王天俊 相 對 人 林倩雯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13年9月10日所為之本票裁 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主文關於「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之記 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訟訴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本票裁定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