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16

案號

HLDV-113-司票-334-20250116-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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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李慧茵 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MEGAWATI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MEGAWATI發本票裁定,經本院 於民國(下同)113年11月6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翌日起7日內補正「一、相對人MEGAWATI之本件送達地址為何?二、聲請費用2,000元。」,該通知已於113年11月12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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