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0-15
案號
HLDV-113-司繼-304-20241015-2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甲○○ 關 係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民國113年8月29日 所為之裁定,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一項關於「丙○○(民國○○年○○月○○日死亡)」之 記載,應更正為「丙○○(民國○○年○○月○○日死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觀諸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規定自明。 二、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 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