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

2024-11-12

案號

HLDV-113-司繼-405-20241112-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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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鄭敦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 ○○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為被繼承人撰寫家事聲請狀聲請公示催告、申報並代繳地價稅、申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遺產稅參考清單、申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及未清償債務資料回覆書、申請除戶謄本、請領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辦理繼承登記、製作遺產清冊等事項,聲請人業已支出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197元(包含代墊地價稅1,122元、戶籍謄本規費45元、行政規費30元),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87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包含制作遺產清冊、聲請公示催告、辦理申報遺產稅、查詢被繼承人債務資料、辦理繼承登記、製作遺產清冊等,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後續尚有剩餘財產移交國庫等其他事項須處理,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合計為30,000元(包含代墊地價稅1,122元、戶籍謄本規費45元、行政規費30元,另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111年度司家催字第3號民事裁定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數額,是毋庸再重複納入計算),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另本件遺產管理人既已就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一次性聲請本院核給報酬,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併予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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