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1-20

案號

HLDV-113-司繼-447-20241120-2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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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47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花蓮縣花蓮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保成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即聲請人 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4日所為裁定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 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一)不得抗告之裁定;(二)得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三)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但經抗告法院為裁定者,由其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1 月4日以聲請人未補正陳報有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人選而裁定駁回,然聲請人以其於上開裁定前之113年10月30日已提出補正到院為由提起抗告,經核其所提事證確係已依令補正,原裁定容有未洽,本院於113年11月4日駁回聲請人聲請之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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