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1-27
案號
HLDV-113-司繼-557-20241127-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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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芳偉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丙 ○○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 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丙○○之債權人,被繼 承人於民國112年1月29日死亡,相對人等為其繼承人,謹依民法第1156條之1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