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1-10

案號

HLDV-113-司繼-713-20250110-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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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又債權人得向法院   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 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於民國(下同)112年9月 22日死亡,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聲請本院命繼承人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債權憑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12年9月22日日死亡,被繼承人死亡後, 其尚生存之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680號卷查明無訛,是本件聲請人雖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惟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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