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1-07
案號
HLDV-113-司繼-769-20250107-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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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69號 聲 請 人 曾秀娟 聲 請 人 梁淨惟 聲 請 人 梁淨茹 聲 請 人 梁馨霏 聲 請 人 梁筱晞 聲 請 人 梁芝妘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梁馨霏 梁軒誠 聲 請 人 陳羿榐 聲 請 人 陳羿瑔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梁淨茹 陳致佑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曾OO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死亡,其生前 最後設籍住所係在「新北市三重區」,有除戶謄本附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