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延陳報償還遺產債務期限

日期

2025-03-19

案號

HLDV-113-司繼-786-20250319-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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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86號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償還遺產債務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陳報償還被繼承人丙○○遺產債務之期限准自民國114年1月 11日起展延6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前條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 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前項六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家事事件法第13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丙○○於民國(下同)110年11月 24日死亡,繼承人即聲請人向鈞院陳報遺產清冊,經鈞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98號民事裁定准許自113年1月11日公示催告,惟被繼承人之遺產中,尚有國泰世華銀行之存款債權是否列入遺產存有爭議,聲請人就該爭議已提起民事訴訟,且聲請人另聲請確認民事侵權行為訴訟費用額。為釐清上開遺產權利歸屬,及訴訟費用應由遺產負擔之比例,並避免損害被繼承人全體債權人之利益,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31條規定,聲請延展陳報償還遺產債務期限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民事起訴狀、民事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狀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98號卷查明屬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 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劉文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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