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2-24

案號

HLDV-113-司聲-102-20241224-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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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陳秋月 代 理 人 吳順龍律師 相 對 人 埃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恩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16,642元,及自本 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 字第154號判決,判決主文第4項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6,餘由原告負擔」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聲請人 已向本院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17,335元之百分之96,是以被告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為16,642元(計算式:17,335*0.96=16,642,元以下四捨五入)。又本院並依職權將訴訟費用計算書、上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以及繳費收據等影本送達相對人表示意見,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具狀為意見之表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憑,聲請人主張堪認為實。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16,64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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